7月5日,华铭智能发布公告称,因涉嫌虚增销售费用、虚增研发费用等,7月4日,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。
据介绍,2019年,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、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100%股权。聚利科技于2019年10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。
聚利科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(ETC)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间、代理等服务。聚利科技对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不当:聚利科技将第三方居间、代理等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认为研发费用,但该类服务主要内容是进行销售推广、商务沟通、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,应分类为销售费用,聚利科技未严格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;同时,聚利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。
上述行为导致华铭智能2020年、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。对聚利科技上述费用按照业务性质确认并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以后,经测算,华铭智能2020年涉嫌虚增销售费用、虚增研发费用等,因此虚增利润总额2,531.54万元,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.76%;2021年虚减销售费用、虚增研发费用等,因此虚减利润总额3,570.37万元,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.9%。
上海监管局认为,华铭智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,拟决定:1、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,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;2、对时任董事长、总经理张亮给予警告,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;3、对时任财务总监章烨军给予警告,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;4、对时任董事范丽娜给予警告,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;5、对时任总经理韩智给予警告,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