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21日,三超新材发布公告称,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(SIAC)送达的《部分裁决》,该裁决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。仲裁庭核心裁决如下:
1、被申请人因未通过《备忘录》下的切割测试,构成对《主合同》(经《主合同变更协议》修订)及《备忘录》违约;
2、《主合同》《主合同变更协议》《备忘录》和/或其他相关协议于2021年9月27日因被申请人违约行为而有效解除,但不具有溯及力;
3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因其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及利息,具体金额由仲裁庭进一步评估和确定;
4、申请人未能按照《设备买卖合同》第3(1)条和第3(3)条的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运输费用,金额为5,825,342日元,构成对《主合同》(经《主合同变更协议》修订)的违约;
5、申请人应按照《设备买卖合同》第3(1)条和第3(3)条的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运输费用5,825,342日元,并按照每年10%的利率支付自到期日次日起至向被申请人全额支付之日止的利息。
资料显示,2019年8月28日,中村超硬与江苏三超签署了《设备买卖合同》《技术许可合同》等文件,约定了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出售225台金刚线制造装置及相关附属设备、检测设备等、许可江苏三超及关联方独占使用相关金刚线技术,涉及合同总金额22亿日元。
上述文件签署后,江苏三超积极履行合同义务,截至2021年11月17日已支付了9.9亿日元的合同款项,但截至2020年10月31日,中村超硬使用其技术、设备、指定的材料试生产的产品始终未能通过客户切割试验验证,标的设备无法生产出合格、可售产品,其后中村超硬相关人员全部撤离。
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间,江苏三超与中村超硬进行了多轮交涉,要求中村超硬尊重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,承担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,推动双方通过商业谈判解决争议,但均无果。
为维护江苏三超的合法权益,江苏三超根据《设备买卖合同》《技术许可合同》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:请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共计9.9亿日元(合人民币64,701,931.53元)及利息;请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支付直接损失19,766,134.97元人民币及利息;请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支付利润损失人民币59,060,371.00元;请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支付法律费用和本次仲裁费用。